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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法院三名法官或涉嫌枉法裁判导致案外人财产被执行

时间:2025-05-14 10:31:29    来源:焦点日报    

吉林省高级法院三名法官或涉嫌枉法裁判导致案外人财产被执行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纪委监察委领导:您好!

我叫汪喜芹,女,满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5197403132228,现居住于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18栋1302室,联系电话:16604456085。我怀着万分无奈与坚定维权的决心,实名举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贾国栋、芮海宏、周婧在审理我与毕淑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致使我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 ,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1年,我与张子正结婚,婚后于2011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了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18栋1单元1302室的房屋。2012年5月25日,我们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18栋1单元1302室夫妻共有住宅一套,面积133.93平方米,房屋合同编号:GF-2000-0171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018年12月3日,毕淑华因与张子正2015年发生的借款纠纷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后,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吉0105民初2397号《民事调解书》。随后,毕淑华依据此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19日,法院对我所有的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我在2021年8月得知房屋被查封后,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历经一审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毕淑华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省高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吉民再16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举报理由

(一)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房屋产权份额认定错误

——案涉房屋自2012年5月25日起,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归我个人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子正不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官贾国栋、芮海宏、周婧却认定“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时仍应属于张子正与汪喜芹的夫妻共同财产、汪喜芹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此认定毫无事实依据,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张子正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归属。且其还款金额未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范畴,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归属。再审法院将二者混淆,作出错误认定。

——再审法院还混淆了案涉房屋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张子正隐匿温馨花园小区门市房的行为,与案涉房屋归属约定毫无关联,再审法院却以此推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有,这既无事实依据,也违背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2.忽视我对房屋享有的优先权益

——从时间维度看,我对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请求权基于2012年的《离婚协议书》产生,而毕淑华的金钱债权形成于2015年,我的请求权在时间上明显优先。

——从请求权性质分析,我的请求权针对特定房屋,属于特定之债权;毕淑华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未指向特定财产。在我占有房屋的情况下,我的请求权应优先于其金钱债权。况且,该债务是张子正离婚后的个人债务,案涉房屋早已不属于其责任财产,执行案涉房屋会严重损害我的权益。

——从伦理角度考量,案涉房屋一直是我和子女生活、学习的保障,承载着实现生存权、子女受教育权的重要功能,在伦理上应优先于毕淑华的金钱债权。然而,再审判决却无视这些关键因素,未对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二)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法官贾国栋、芮海宏、周婧错误适用法律依据。本案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4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第3期公报案例情况完全不同,不具有参考性。但再审法院却错误参照,导致作出错误判决。实际上,本案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刊登案例的情形,按照相关精神,我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再审法院却未正确适用法律,致使我合法权益受损。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种种迹象表明,法官贾国栋、芮海宏、周婧或可涉及贪赃枉法,因为如果没有利益,他们是不可能做出这种违背法律和常理的判决的。此次再审判决严重偏离事实与法律轨道,极大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恳请贵部门依法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在本案中的审判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纠正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举报人:汪喜芹

身份证号:220105197403132228

联系电话:16604456085。

2025年5月13日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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