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治 > 正文

江西抚州:“执行乌龙”谁担责

时间:2025-06-20 14:46:04    来源:焦点日报    

江西抚州:“执行乌龙”谁担责

——最高法指导案例见证法律与制度责任归属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堆砌,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深刻反思与实践。正如抚州中院一起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在赔偿请求人李利利、王文涛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该院虽然作出受理立案决定,可是在大量事实和确凿证据支撑下,抚州中院依然罔顾事实,暗箱操作,玩起了“太极模式”的文字游戏,于2025年5月26日驳回了申请赔偿请求(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 10 法赔 1 号裁定书)。

执行程序空转 背后是权与法的较量

不难发现,因执行程序空转,不仅影响案款执行的效率和效果,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权益。

经案件梳理发现,“王云生诉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法院于2015 年12月1日作出了(2015)抚民二初字第11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王云生本金 1021.5 万元及利息 437 万元(利息计算至 2015 年12 月 1 日);二、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借款本金,金额总计 1021.5 万元,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账户名王云生,账号6226820019500729044),具体还罴苹缦拢涸� 2015 年12 月 31 日前还款 150 万元,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还款 50 万元,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还款 200 万元,在 2016 年 10 月 31日前还款 300 万元,余款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前还清;三、如果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云生放弃对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全部利息的追偿;四、如果被告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王云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借款本金1021.5万元及利息 437 万元(利息计算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抚州中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了(2016)赣10执67号《执行裁定书》。事实表明,该院流于形式、暗箱操作玩文字游戏,并未依法履行实质性的执行职责,导致执行程序空转,甚至因错误执行,给债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该院一再推诿扯皮,致使债权人王云生抑郁成疾,于2023年1月起卧病不起,自2023年6月20日入住南昌第一附属医院医院就治,直至同年年底病逝!

据介绍,(2025)赣 10 法赔 1 号裁定书中的赔偿请求人李利利、王文涛正是此案中提及的已故债权人(王云生)的妻子和前妻儿子。抚州中院长达九年的执行程序空转,导致债权人最后一点希望落空后悲愤离世,其妻为了讨生活,只得在街边卖小吃艰难度日……

值得一提的是,赔偿请求人已在抚州中院(2025)赣 10 法赔 1 号申请书中明确提交了法官错误执行行为的具体事实:

一是抚州中院在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赣10执67号拘留决定书中载明“经查,宏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销售收入",但该院没有依法提取营业收入给债权人,足以证明有明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不予执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与债权人王云生的经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抚州中院在2018年2月5日、2018年8月2日、2019年8月26日多次接到王云生和全体债权人对该院纪检干部余某某在被执行人公司任职、承办法官赖某某徇私枉法,以及被执行人大胆违法撕毁法院封条、拆卸并转移查封设备和产品、销毁查封账册的实名举报后,并未依法纪做任何调查处理,这些都是违法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是此前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措施,在民事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因此,抚州中院(2016)赣10执67-2号裁定书裁定解除查封属于执行行为。这就是说,该院并未有效控制、分配查封财产,致使王云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属于错误执行行为!

四是该院执行行为长达九年无任何进展,刻意让执行程序空转导致债权人抑郁成疾、悲愤离世和重大财产损失,法院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2017 年7月3日,抚州中院曾查封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库存瓷砖 149940 箱,当时市场价值约200万元;2017 年8 月 24 日,抚州中院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作出了赣抚安石评鉴(2017)第 16 号司法技术鉴定书,载明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估价人民币 21919660 元……因法院执行程序空转及利益交换等作用的直接影响,令债权人如镜中看花、对执行款可望而不可及!

债权人曾经在举报材料中指出,原抚州市中级法院纪检副书记余某某在“宏瑞陶瓷公司”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和规避打击的设计师。该公司给余某某配有专门办公室,每月发6000元工资,有工资表签字为证。

2018年8月2日, 债权人在举报材料中指出,赖某某身为抚州中院的执法者,却干着践踏法律、包庇、放纵犯罪,无视党纪国法的勾当。有这样一个事实,在“王云生诉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债务及煤炭款一案”之后的强制执行期间,宏瑞公司依然加班加点生产,每天都有七八十万元的营业收入,可是在几个法院内鬼的庇护下,该公司依然能够做到资金帐外循环。

王云生和其他债权人曾多次向上级举报反映,不料抚州中院负责此案的执行人却精心策划了一个闹剧:

2017 年 9 月29日,法院向王云生下达了1份《司法网络拍卖通知书》,表面上于 2017年9月29日决定对欠款人的资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原定于2017年11月8日、11月13日开拍,然而在开拍之前的连续4天(11月3日至6日),案件负责人又通知王云生先后到园区办公室和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同被执行人进行商讨撤诉调解事宜。

宏瑞公司负责人告知王云生:“一个月给你伍万元,你必须撤诉,否则一分钱都要不到,你不要以为 8号真的能拍卖这个厂来还你的钱,如若不信,7号法院就会把这次的网络拍卖撤掉,然后法院安排公司再走几年破产程序,照样可以正常生产,在抚州就是这个规矩,你要看懂形势……”王云生没有答应此次调解。果然,此次网络公开拍卖在2017年11月7日真的从网上被撤销(主要原因是拍卖挂出的价格比市场价高出很多),这就是说,有人把司法公开拍卖视同儿戏!

该公司有了后台撑腰,就敢大胆撕毁法院封条,还当众烧毁公司财务帐本,更可恶的是,该公司眷养社会闲散人员频繁威胁殴打债权人……

在几个“后台高人”的策划指点下,“宏瑞公司”之后在虚高债务、虚假破产方面玩得得心应手,在众目睽睽下能够大量抽逃转移资产……

堵住贪腐漏洞 坚决阻断司法链条上的“灯下黑”

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效判决文书只有履行完毕才能体现出真正的司法价值,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这样说,一起案件的成功执结,不仅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与公正,也展现了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责任担当。

人民群众的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就是内心期盼“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的开始。然而在执行领域,一些手握财产查控、评估、拍卖大权的执行法官,却让法律庄严的裁决在司法环节的最后一步变成令人心碎的一纸空文。

正如有主流媒体以《不给好处不执行,收了好处乱执行?堵住执行法官贪腐漏洞》为标题的文章一经刊发,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文章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执行法官干警违纪违法案例暴露出一个共同特点,即在重大案件中,违纪违法人员长期在执行领域工作,并由此滋生腐败……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抚州中院的瑕疵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2016)赣10执67号《拘留决定书》载明 “宏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销售收入”,但未提取营业收入清偿债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之规定,法院在执行中违法侵犯财产权应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指出,对可供执行财产不予执行属违法行为。

二、法院对被执行人(宏瑞公司)擅自撕毁封条、转移查封设备、销毁账册等行为没有及时调查处置,对法官徇私枉法的举报也不做调查处理,显然已构成渎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之规定,拒不处理举报需追责;《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违法行为致损应赔偿。

三、(2016)赣10执67-2号裁定解除查封后未有效控制财产,导致王云生债权落空。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之规定,解除查封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提供担保或履行义务),否则属错误执行。

四、抚州中院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违规指定基层法院(临川区法院)审理,违反《企业破产法》第3条及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τ芍性汗芟�)最后致破产财产失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不难发现,执行法官作为保障司法权得以完整实现的最后关键环节,其公正形象若毁于贪腐浊流,便严重削弱了公众对法治的笃信基础。当下大力执行分权制约、阳光化、技术加持等举措,坚决阻断司法链条上的“灯下黑”现象,当纸上权利真正变成百姓手中的真金白银时——那将是法律尊严最为生动的映衬,也是法治理想最坚定的基石。

指导性案例 见证法律与制度责任归属

近年来,错误执行赔偿纠纷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纠纷中约占了一半,这些案件中的部分案件既执行不了,又因为执行程序未终结迟迟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导致此类案件出现了“执行难”的困境。当事人因法院的错误执行而利益受损,却又申请不了国家赔偿,这无疑会激化人民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矛盾,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等负面形象。

我们知道, 案例是法治实践的集中展示,是司法审判的主要产品,是法官工作的价值体现,对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统一,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最高法在推行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制度方面,通过案例统一法律适用,陆续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案例发现培育、筛选审查机制及推出一批批精品案例。

正如,最高法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于执行行为违法 + 造成实际损害。最高法指导案例116号给我们的启示,就是错误执行行为一旦发生并造成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即负有赔偿责任。如果该错误行为仍然在持续,恰恰是损害正在发生或未能消除的证明,更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针对李利利、王文涛申请国家赔偿案被抚州中院无理驳回后,申请人已向江西省高法提起赔偿申请。 这里,我们也期待个案最终能赢得迟来的公平与正义!(韩星 雒雷)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KAgTUu2g0AKVdYiuKdAbZow0

编辑:李辉

凡本网注明“XXX(非焦点日报)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

法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