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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遗赠纠纷案,关键证人未出庭质证,当事人举报法官违法

时间:2026-03-03 15:38:40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2026年春节刚过,吉林省长春市人由自然就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原因是在与孙可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由自然不服长春市南关区法院(2025)吉01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及长春市中级法院(2026)吉01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其再审申请核心直指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法官私自调取证言并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等问题。同时,由自然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指控审理该案的长春市南关区法院邓翔匀法官在案件办理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漠视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该案系因孙秀、郭秀珍的遗赠效力引发的债务清偿纠纷,孙可作为原告主张依据案涉遗嘱接受遗赠,进而要求由自然承担相关被继承人债务,而由自然作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对遗嘱真实性、遗赠接受的法定要件均提出强烈质疑,且认为原审审理程序存在多处违法情形,其中关键证人未出庭质证、书面证言及单方询问笔录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点。

再审申请材料显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遗嘱真实性及孙可接受遗赠的主要证据,为孙亚娟、宋贵财的书面《证明》以及孙亚娟的询问笔录,而这两位关键证人自始至终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为基本原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法院通知后方可出庭。但本案中,据由自然和她的律师介绍,一审法官既未通知孙亚娟、宋贵财出庭作证,也未审查二人是否存在无法出庭的正当理由,径直将其书面证言作为定案核心依据,程序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更值得关注的是,由自然还称,案涉孙亚娟的询问笔录系一审法官邓翔匀在由自然未在场的情况下单方制作,该笔录未经过庭审质证环节,却被直接采信。与此同时,由自然提出,自己在一审中曾申请己方证人出庭作证,却遭到邓翔匀法官的拒绝,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采取了明显的双重标准,对孙可一方的证人证言予以特殊对待,却剥夺了由自然的举证质证权利。

除程序违法外,案涉关键证人的证言本身还存在诸多矛盾与虚假情形。由自然指出:孙亚娟在公证时曾明确表示“被继承人无遗嘱”,与本案中其证明“遗嘱真实存在”的陈述完全相悖,且其与原告孙可存在亲属关系,证言不应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宋贵根本非案涉相关人员孙亚杰的配偶,却在书面《证明》中以配偶身份出具证言,属于提供虚假证据,而一审法官未对证人身份进行任何核查,便直接接受该虚假证言,进一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此外,由自然在再审申请中还提出,原审法院对孙可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孙可及其配偶对知晓遗赠的时间陈述前后矛盾,且其所谓的“接受表示”未通过法定形式作出;同时案涉遗嘱形式要件严重缺失,还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孙秀2010年去世,郭秀珍2013年去世,遗嘱中没有郭秀珍的亲笔签名,在庭审过程中,孙可律师承认郭秀珍没有文化是文盲,法官不采纳证据,认为没有郭秀珍的亲笔签字也有效,不符合继承法。

基于上述情形,由自然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两项核心诉求,请求吉林省高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审两份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孙可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孙可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在提起再审的同时,由自然已正式提交举报材料,指控邓翔匀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三大违法违纪行为:一是私自对案外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未通知其质证便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是未核查证人身份,放任宋贵财以虚假身份出具证言;三是审理中偏袒原告孙可,对双方当事人采取双重举证标准,剥夺了其申请证人出庭的合法权利。由自然在举报材料中恳请相关部门依法彻查邓翔匀法官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截至发稿,吉林省高级法院尚未对该案再审申请作出回应,相关举报的核查工作也仍在推进中。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更涉及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记者一刀 杨铁)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Eg8mD0FfGBdGldfTPzG8dIQ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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