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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引争议:“第三人”与“善意第三人”界定之惑

时间:2025-07-12 16:46:50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大众认知里,于法律适用和执法准确性方面,应是权威且精准的标杆。然而,近日记者深入关注并采访的一起涉及股权代持的案件,却让人们看到了不一样的一面,最高院的法官们似乎也有“糊涂”与“不讲理”之嫌,他们对于中国法律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或许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故事要回溯到五年前的2018年。

担保风波:师级干部成被告

马云普,曾是部队企业的一位师级干部,后来怀揣着创业梦想,成立了自己的企业。该企业与号称山东省第一大国企——山东高速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有着频繁的业务往来。在一次债务纠纷中,马云普不仅以企业名义参与其中,还以个人身份为债务提供了担保。

2018年12月,山东高速物流与马云普的公司因经济纠纷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最终,马云普因个人担保身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结果,马云普直呼自己上当受骗,认为这是山东高速物流精心设下的圈套。案件在诉讼阶段时,山东高速物流通过网络查询发现,马云普在辽宁岫岩县一家商业银行持有9.9%的股份,涉及金额达990万元。于是,山东高院依法将这部分股权冻结。这本看似正常的司法执行行为,却引发了一场长达五年的连环诉讼,最终山东高院还纠正了自己的此次冻结的错误。

股权纠葛:省院判决被最高院推翻

马云普所持股份的银行是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这家银行成立于2011年。成立之初,辽宁新富镁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90万,持有了9.9%的股份。当时银行企业自己有规定,每人或企业持股不能超过10%,但该企业仍有投资意愿,便以马云普的名义又投入990万,让其代持该行9.9%的股份。

时光流转至2015年2月,辽宁新富公司因某些特殊原因,该股权转让给了侯女士,并经法院调解确认股权归侯女士所有。由于政策限制,侯女士未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经过法院诉讼调解,该股权被依法暂时冻结。

山东高院将这份股权冻结并欲执行,侯女士提出执行异议,山东高院驳回了侯女士的异议,侯女士对此表示不服,随即提起诉讼。然而,山东高院驳回了她的诉求,认为股权既然未过户,就应该仍归原出资人,实际上也就是辽宁新富公司。

为此,2020年辽宁新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山东高院再次驳回了执行异议,随即新富公司起诉了山东高速物流,马云普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只有一条,就是山东高速物流不能执行马云普代持的股份,理由为本案中没有发生股权交易,高速物流不是法律上需要保护的“善意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中,连第三人都不是,只有有交易才能产生第三人,山东高速物流没有信赖利益需要保护,更不能优先于实际出资人辽宁新富公司。对此,山东高院作出104号判决,支持了新富公司的诉讼请求。到此,山东高院也纠正了自己冻结股权并驳回新富公司执行异议的错误裁定。

山东高速物流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令人意外的是,最高院于2022年春节前下发397号终审判决,支持了山东高速物流的上诉请求,撤销了山东高院自己认错的104号判决。而最高院的判决理由却有意规避了此案的关键——高速物流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有意模糊“一般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区别。

法理追问:最高院法官真的分不清“善意第三人”吗?

辽宁新富公司自然对最高院的397号判决不服。2022年7月,该公司上诉最高院要求再审,要求撤销397号错误判决理由十分充分。最高院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并决定还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结果在2025年7月2日,新富公司收到了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颠倒黑白,论理上简直是强词夺理,因果关系论述混乱,逻辑不通,最终还是维护了错误的397号判决,驳回了新富公司的再审申请。

那么,什么是“一般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呢?这两个法律名词,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确实有很多人难以理解。

在法律层面,第三人,也被称为一般第三人,比如在签订合同时,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由于其与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存在关联,在合同双方因利益等问题进行法律诉讼时,这个第三人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在起诉时会被列为第三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善意第三人”是指,在取得权利或利益时,对双方或一方存在的问题不知情或不应该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交易,才有可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第三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一旦构成,其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术语称之为“其信赖利益受优先保护”。山东高院的104号判决,以充分的证据表明山东高速物流连一般第三人都不是,更非“善意第三人”,那份股权是不能执行的。

采访至此,记者不禁心生感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心中是至高无上的执法机构。记者虽多次对地方到省级三级法院的判决提出过质疑,但对最高院法官的判决提出质疑还是头一遭。最高院的判决不同于地方三级法院,最高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指导意义,一旦错了,就不是一个错案的问题。这本是一个明知眼漏的错案,原因很简单,在本股权执行案中,山东高速物流并非受保护的“善意第三人”,连普通第三都不是,这一事实十分明显。那份397号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也正如律师所言,回避核心善意第三人问题,论理强词夺理、因果关系论述混乱。那么,最高法的法官们真的分不清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吗?如果不是,这份判决又是如何出台的呢?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记者不得而知。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397号判决从开庭到下达判决,最高院竟耗时近一年之久,而申请再审,则用近三年时间才被驳回,期间为何能拖这么久?究竟在等待什么?到最高院手里的案子全这么判吗?有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山东高速物流号称山东第一国企,山东高院都判定其为非善意第三人,而最高院却作出了这样的判决,这背后究竟是怎样的情况?记者只好持续关注着。(沈记)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345AaBH0uNgUSBhdzWusy8g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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